谁之责?“熊孩子”意外撞上手机“低头族”,致后者十级伤残(熊孩子摔手机)
51岁的袁女士没想到,在街上走路低头玩手机时,意外与突然后退的小男孩相撞,会造成自己十级致残。
到底是边走边踢塑料袋的小男孩的责任,还是走路低头耍手机的袁女士责任?近日,崇州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熊孩子”撞上“低头族”
走路玩手机被撞到致十级伤残
去年12月11日,11岁小男孩小唐在人行横道上边走边用脚踢地上的塑料袋玩耍,在此过程中右脚突然后退,恰巧与正低头玩手机的行人袁女士左腿发生碰撞,导致袁女士向左倒地受伤。
很快袁女士被送到崇州市二医院住院治疗,今年1月1日袁女士出院。今年3月22日,经四川科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袁女士致残程度为十级、误工期为300日、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180日。
双方因过错责任无法协商一致,袁女士也把小唐及其监护人家属告上法庭。
庭上原告袁女士提出,希望让小唐及其法定代理人给付伤残补助金、营养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16万余元。
而被告小唐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事发地通道狭窄,地面情况复杂,发生碰撞的二人都存在非正常行走的可能,也都没有合理观察,没有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此外,袁女士作为成年人,理应比作为未成年人的小唐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根据同行人的陈述,袁女士在行走时左手手持手机,没有注意前方状况。因此,小唐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应该承担同等责任。
法院审理双方均有过错
各承担一半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小唐与袁女士对本次事故承担的责任比例如何确定。法官通过对证据及视频资料的分析,认定小唐的过错在于在道路行走的过程中用脚踢地上的塑料袋、边走边踢,没有观察周围的情况,突然后退,妨碍他人行走。
袁女士的过错在于在道路上行走时边走边看手机,没有注意、观察路况和他人的行走状态,二人共同作用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任何人在道路上行走均具有安全注意义务,因此本次事故的发生小唐和袁女士均有过错且过错程度相当。
最终确定由小唐及其法定代理人崔某、唐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袁女士自行承担。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法院确定的民事赔偿比例,由小唐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一半,即6万余元(65490.36元) ,其余损失由袁女士自行承担。事发后,小唐等已支付15天的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已支付9000元医疗费,以上两笔款项均依法应予以抵扣。综上,小唐及其法定代理人应赔偿袁艳赔偿款5万余元(53790.36元)。
红星新闻记者提醒,一边走路一边看手机等行为,很容易分散注意力,反应能力会降低,影响对路面交通的判断,无法及时作出反应,遇到风险很难及时避险,这都在提醒我们在:行走时应该注意路面及周围的情况,避免自己及他人受到伤害。
罗雨薇 红星新闻记者 颜雪 实习生 杨薇
编辑 陈怡西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