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休学条例
为了规范广西师范大学师生的休学行为,保障学校的教学秩序和师生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休学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的权益,促进教学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休学条例。
第二条 休学是指学生因身体或精神原因需要休息,暂停学习,进行身体或精神治疗,以便恢复健康或治愈的方法。
第三条 学校应保障休学学生的学业成绩,不得降低其学业成绩标准,不得取消其学业成绩。
第四条 休学学生应在休学期间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上课,完成学校规定的作业和课程作业,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五条 休学学生应在休学期间委托家人或朋友照顾自己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不得影响家人或朋友的工作或学习。
第六条 休学学生应在休学期间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
第七条 休学学生应在休学期间积极配合学校的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任务,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应根据休学学生的情况和需求,制定合理的休学计划,确保休学学生能够顺利恢复学业或治愈身体或精神问题。
第九条 学校应加强对休学学生的管理和服务,确保休学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第十条 本休学条例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休学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广西师范大学师生应当遵守本休学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