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休学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中山大学学生休学管理,保障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山大学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权益,鼓励学生积极休学,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中山大学休学管理规定,认真履行休学手续。
第三条 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情况申请休学,学校应当认真审核学生提交的申请,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休学。
第四条 休学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应当由所在班级、学院或者学校负责管理。休学学生的辅导员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应当遵守所在学校的规定,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在休学期间,不得影响其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等方式与所在学校联系,了解其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当对其身体和心理健康进行检查,并提供必要的健康保障。
第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参加与学习无关的活动,不得影响其学习进度。
第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当对其学习进度进行 tracking,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支持。
第十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当对其心理状态进行监测,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健康支持。
第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当对其遵守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其违反休学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中山大学保留对休学管理规定的修改、补充和完善的权利。
本管理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办公室
日期: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