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义务教育休学规章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含幼儿园)学生休学。
二、休学规定
1.学生因身体原因需要休息的,经学校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
2.学生休学期间,应当保持学习态度,继续完成未完成的学业。
3.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当保障其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帮助。
4.学生休学期间,家长(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学校管理,保障学生权益。
5.学生休学申请、审批流程按照学校规定办理。
三、休学审批
1.学生休学申请应当由学生本人或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或家长(监护人)身份证明;
(2)学生身体状况证明;
(3)学校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学校应当对休学申请进行审核,并告知学生休学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
3.学校学生在休学期间应当遵守学校规定,配合学校管理。
四、休学待遇
1.学生休学期间,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享受相应的教育补贴。
2.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帮助,不得降低其学业要求。
3.学生休学期间,家长(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学校管理,保障学生权益。
五、其他规定
1.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当对其学习进度进行跟踪,并安排教师进行辅导。
2.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当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并告知家长。
3.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山东省义务教育休学规章制度
以上就是山东省义务教育休学规章制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