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休学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陕西省中小学休学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休学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情况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后,结束在学校的学习时间。
第三条 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最多为两年。休学期间,学生应当继续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不得影响其正常教育教学。
第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休学管理制度,对休学学生进行指导和监督。学校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休学学生的管理工作,包括接收、审批、通知等。
第五条 学生休学申请应当由监护人或者本人向学校提出,学校应当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休学申请进行审查,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当批准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第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按时返校,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不得影响正常教育教学。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休学学生监督制度,对休学学生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其完成学业。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中小学休学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