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学教育局休学管理办法

安徽省大学教育局休学管理办法

为规范安徽省大学教育局休学管理,提高休学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安徽省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学教育局休学管理,提高休学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安徽省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教育局负责大学休学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大学教育局休学管理。

第二章 休学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应向所在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休学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与学校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四)申请人的学历证明;

(五)申请人的健康状况证明;

(六)申请人的学习成绩证明;

(七)申请人的科研成果证明;

(八)申请人的社会活动证明;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应填写《安徽省大学教育局休学申请表》,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六条 学校应在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大学教育局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将获得休学批准书。

第七条 休学批准书应明确申请人的休学时间、地点、学习方式、学习内容、学习时间、费用、联系地址等信息。

第三章 休学管理

第八条 大学教育局对休学人员实施管理,包括:

(一)对休学人员进行跟踪管理,确保其在休学期间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二)对休学人员进行教育指导,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三)对休学人员进行技术支持,帮助其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 休学人员应在休学时间内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学习,不得影响正常学习进度。

第十条 休学人员应遵守学校的规定,不得在休学期间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休学人员应按时完成学业,完成规定的课程和作业,不得逃课、漏课。

第十二条 休学人员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维护学校形象。

第十三条 休学人员应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履行各项义务。

第四章 休学费用

第十四条 休学人员应缴纳休学费用,费用标准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休学人员应按时缴纳休学费用,未按时缴纳的,学校有权拒绝其休学申请。

第十六条 休学费用可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缴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十七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学校有权拒绝或取消申请人的休学申请。

十八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大学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安徽省大学教育局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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