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学教育局休学管理办法
为规范安徽省大学教育局休学管理,提高休学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安徽省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学教育局休学管理,提高休学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安徽省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教育局负责大学休学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大学教育局休学管理。
第二章 休学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应向所在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休学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与学校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四)申请人的学历证明;
(五)申请人的健康状况证明;
(六)申请人的学习成绩证明;
(七)申请人的科研成果证明;
(八)申请人的社会活动证明;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应填写《安徽省大学教育局休学申请表》,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六条 学校应在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大学教育局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将获得休学批准书。
第七条 休学批准书应明确申请人的休学时间、地点、学习方式、学习内容、学习时间、费用、联系地址等信息。
第三章 休学管理
第八条 大学教育局对休学人员实施管理,包括:
(一)对休学人员进行跟踪管理,确保其在休学期间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二)对休学人员进行教育指导,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三)对休学人员进行技术支持,帮助其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 休学人员应在休学时间内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学习,不得影响正常学习进度。
第十条 休学人员应遵守学校的规定,不得在休学期间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休学人员应按时完成学业,完成规定的课程和作业,不得逃课、漏课。
第十二条 休学人员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维护学校形象。
第十三条 休学人员应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履行各项义务。
第四章 休学费用
第十四条 休学人员应缴纳休学费用,费用标准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休学人员应按时缴纳休学费用,未按时缴纳的,学校有权拒绝其休学申请。
第十六条 休学费用可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缴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十七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学校有权拒绝或取消申请人的休学申请。
十八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大学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安徽省大学教育局负责监督实施。